最後更新於 2025 年 3 月 12 日
食品藥物管裡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在113年5月17日發布了新版的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這次來談談有關第二十八條第九款健康食品變更中的【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變更】。
有關健康食品的變更申請項目,較早是以98年版【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為依據,但此要點已於113年5月17日廢止,取而代之的便是113年版的【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中的部分條文。
98年版【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中提到有關「包裝(內包裝、外包裝、包裝粒數、商標名)」變更時需要提供的資料有三:一是製造廠的證明文件;二是包裝材質材質變更時須提供安定性試驗報告;三是樣品,以實務上來說,以往若非健康食品證書上所載的內容變更者,只需要發函給食藥署備查即可,並不需要以變更案的形式向食藥署提出申請。
但在113年版之【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中已將健康食品的展延、變更、移轉、補發及換發等行政作業納入,而98年版【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中的「包裝(內包裝、外包裝、包裝粒數、商標名)」變更則是列在113版【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中第二十八條第八款,另外在113版【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中則是多了第二十八條第九條「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變更」之項目,也就是說,在113年5月17日起,產品包裝如果有改變就必須向食藥署提出變更的申請,而不是以往的發函備案的模式,主要的差異點在—規費,如果提出變更案的申請,就必須繳納變更規費12,000元新台幣,不得不說,這對廠商也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而這就會衍生一個問題了,不論改什麼都要向食藥署提出申請嗎?有趣的是,新版中的第二十九條另外規範了可以排除的項目,其中規定的圖文依比例放大縮小、位置改變及字體變更等的改變就不多說了,這部分不會有太大爭議,主要的是【圖樣或顏色變更】,顏色變更也可以理解,但唯有【圖樣】的變更這項就會有不同的解讀了。在實務上,如果與健康食品無關的圖樣,可以依照第二十九條的辦法辦理,就是免辦理變更申請,但與健康食品有關的圖樣,就必須要向食藥署提出變更的申請,舉例來說,如果包裝上有SNQ標章(許多廠商標榜國家認證,但實際上和官方一點都沒有關係,但卻沒有人敢挑戰這個問題),這標章和健康食品無關,如果要置放或是刪除就不用申請變更,所以不得不注意,如果認為所有【圖樣】變更都可以依循第二十九條者,小心違規了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