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的申請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最後更新於 2025 年 4 月 15 日

因應國際潮流,食品藥物管理署致力於減少相關動物試驗的執行,健康食品從2021年的抗疲勞功效開始,陸續將牙齒保健功效及調節血鐵功效中的動物試驗刪除,修正為只可進行人體試驗,而在今年又持續修正了骨質保健功效,除了將人體試驗的執行方法詳加規範為,也同時刪除了動物試驗,而在2025年4月10日公告日前已執行之試驗可適用舊公告之方法,但需要於公告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壹、依據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貳、評估試驗要件與檢測方法

(1) 受試產品安全評估分類為第二類以上者,於執行人體食用研究前,應先完成安全評估試驗,並以足夠之安全倍數作為人體食用研究之測試劑量。

(2) 須由具有充分設備之國內外大學食品、營養、醫藥及其他相關研究所、教學醫院或具公信力之研究機構執行。

(3) 試驗計畫主持人必須具備骨骼(骨質)系統生理相關之專業或學術背景,以及研究經驗或著作。

(4) 試驗應有相關專長之醫師及營養師參與。

(5) 試驗前須經執行單位或相關之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或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REC)之核准。

參、試驗模式

一、「鈣質生物利用率」測定模式

(一)受試對象

1、納入條件

年齡二十歲以上。

2、排除條件

經篩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納入:

(1) 妊娠或哺乳中之婦女。
(2) 罹有精神疾病。
(3) 罹有 Paget 氏病(Paget’s disease)、癌症或副甲狀腺亢進。
(4) 三個月內曾補充維生素 D。
(5) 服用或食用經醫師或營養師判斷影響評估指標之藥物或食品。
(6) 其他經醫師判定不宜參與試驗。

3、退出條件

骨質人體試驗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出試驗:

(1) 受試者對受試產品不適或未按照規定食用受試產品。
(2) 經醫師判定不宜繼續進行試驗。

4、詳細記錄退出試驗者之退出原因及時間,留意與退出原因有關之生理指標,必要時作成紀錄。

(二)試驗分組模式

相近條件之受試者以盲性、隨機之平行設計(parallel design)或交叉設計(cross-over design)進行人體試驗。

採交叉設計者,兩階段交叉受試時間須至少間隔二週。

受試者隨機平均分配至試驗組或對照組,分別給予含等量鈣質之受試產品或外型與味道相近之安慰劑(碳酸鈣)。

若受試產品含維生素 D,安慰劑應添加等量之維生素 D。

(三)受試人數

骨質試驗人數應以評估指標改善程度之統計檢定力(statistical power)可達 80%為據。

每組完成試驗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

(四)試驗劑量

試驗劑量應至少包括產品上市之建議攝取量。

試驗劑量之鈣含量不得超過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 DRIs)鈣參考攝取量之二分之一。

(五)試驗流程

人體試驗起始前之二週內,先由營養師個別指導受試者填寫飲食及生活型態紀錄。

受試者於試驗期間,應維持日常規律之飲食及生活型態,不得攝取會影響鈣排出之藥物(如:利尿劑、類固醇等)、鈣片、含維生素 D 之藥物或食品。

應有試驗前三日之飲食及生活型態紀錄。

試驗前應先空腹至少八小時。

試驗組與對照組分別單次攝取受試產品與安慰劑。

(六)檢測項目

受試骨質產品或安慰劑之檢測項目及時間點如下:

檢測項目及時間點第0小時(攝取前)第2小時第4小時
血液中游離鈣含量
尿液中鈣與肌酸酐比值
血液中副甲狀腺激素
一般狀況:精神狀況、體重、睡眠、食慾及其他腸胃症狀等
血壓、脈搏及呼吸次數
血液檢查:紅血球細胞數目、白血球分類計數、血色素、血容比、平均紅血球容積
血液生化分析:三酸甘油酯、總膽固醇、血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丙麩胺酸轉移酶、白蛋白、尿素氮、 肌酸酐、尿酸、血鈉及血鉀
尿液檢查:尿液酸鹼值、尿蛋白、尿糖
心電圖檢測

(七)數據之統計分析

計算試驗組與對照組之受試者各項指標第二、第四小時對第零小時之變化量,及濃度變化曲線下之積分面積。

依試驗設計選用適當之統計方法,評估人體各組內或組間是否具統計顯著差異(p < 0.05),如獨立樣本 t檢定(independent-sample t test)、配對 t 檢定(paired t test)、重複量數變異數分析(repeated measures ANOVA)或無母數分析法等統計方法。

如有多重比較時,應有適當之多重檢定考量,如 Bonferroni 校正(Bonferroni correction)等統計方法。

(八)測定結果之判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且其餘指標效果判定所憑之各條件,均無反向效果(opposite effects)者,得初步獲得健康食品判定,該受試產品所含鈣質之生物利用率較一般鈣質來源優良:

  1. 試驗組之血中游離鈣及尿液中鈣與肌酸酐之比值於第2或第4小時之任一時間點變化量,或變化量之曲線下面積具統計顯著增加;且試驗組與對照組相比具統計顯著增加。
  2. 試驗組之血中副甲狀腺素於第四小時之變化量具統計顯著降低,且試驗組與對照組相比具統計顯著降低。

二、「骨質變化」測定模式

(一)受試對象

1、納入條件

年齡二十歲以上。

2、排除條件

經篩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納入:

(1) 妊娠或哺乳中之婦女。
(2) 罹有精神疾病。
(3) 罹有 Paget 氏病(Paget’s disease)、癌症或副甲狀腺亢進。
(4) 三個月內曾補充維生素 D。
(5) 服用或食用經醫師或營養師判斷影響評估指標之藥物或食品。
(6) 其他經醫師判定不宜參與試驗。

3、退出條件

骨質試驗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出人體試驗:

(1) 受試者對受試產品不適或未按照規定食用受試產品。
(2) 經醫師判定不宜繼續進行試驗。

4、詳細記錄退出試驗者之退出原因及時間,留意與退出原因有關之生理指標,必要時作成紀錄。

(二)試驗分組模式

相近條件之受試者以盲性、隨機之平行設計(parallel design)。

受試者隨機平均分配至試驗組或對照組,分別給予受試產品或外型與味道相近之安慰劑。

(三)受試人數

試驗人數應以評估指標改善程度之統計檢定力(statistical power)可達 80%為據。

每組完成試驗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

(四)試驗期間

試驗期程至少六個月。

受試者於試驗期間,應維持日常規律之飲食及生活型態,不得攝取影響骨質代謝之藥物或食品。

並於人體試驗起始前之二週內,先由營養師個別指導受試者填寫飲食及生活型態紀錄。

(五)試驗劑量

試驗劑量應至少包括產品上市之建議攝取量。

受試者之每日鈣總攝取量不得超過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之上限攝取量(Tolerable Upper Intake Levels, UL)。

(六)檢測項目

受試產品或安慰劑之檢測項目及時間點如下:

檢測項目及時間點試驗起始試驗期中試驗期末
骨密度
血中骨代謝指標
受試者之精神狀況、體重、睡眠、食慾以及有無其他腸胃症狀
測量血壓、脈搏及呼吸次數
血液檢查:紅血球細胞數目、白血球分類計數、血色素、血容比、平均紅血球容積
血液生化分析:三酸甘油酯、總膽固醇、血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丙麩胺酸轉移酶、白蛋白、尿素氮、 肌酸酐、尿酸、血鈉及血鉀
尿液檢查:尿液酸鹼值、尿蛋白、尿糖
心電圖檢測
飲食及生活型態紀錄✓(至少三天)✓(至少三天)✓(至少三天)

(七)檢測方法

1、骨密度

應以相同中軸型之「雙能量 X 光吸光式測定儀」(dual energy x-ray absorptiometry, DXA)測定腰椎骨(lumbar spine)、髖骨(total hip)或股骨頸(femoral neck)之骨質密度。

(1) 腰椎骨骨密度:應測定腰椎骨 L1-L4。
(2) 髖骨骨密度與股骨頸骨密度:應測定同一側或以雙側平均值,且不得以華德氏區(Ward‘s area)及股骨大轉子(the greater trochanter)之骨密度作為數據結果。
(3) 骨密度結果須以骨密度之原始數據為主,T 值、Z 值為輔助進行分析。

2、血中骨代謝指標

依國內或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1) 骨合成(bone formation)指標:第一型膠原蛋白原之氮端原肽(Procollagen type 1 N-propeptide , P1NP)。
(2) 骨吸收(bone resorption)指標:第一型膠原蛋白之碳端胜肽(C- terminal telopeptide of type 1 collagen, CTX)。

(八)數據之統計分析

依試驗設計選用適當之統計方法,評估各組內或組間是否具統計顯著差異(比較骨代謝指標時,p < 0.05;比較骨密度時,p < 0.1),如獨立樣本 t 檢定(independent-sample t test)、配對 t 檢定(paired t test)、重複量數變異數分析(repeated measures ANOVA)或無母數分析法等統計方法。

如有多重比較時,應有適當之多重檢定考量,如 Bonferroni 校正(Bonferroni correction)等統計方法。

(九)測定結果之判定

骨密度不得有反向效果,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初步判定該受試產品具健康食品骨質保健功效:

  1. 試驗組之骨密度變化具統計顯著增加(p < 0.1),且試驗組與對照組相比亦具統計顯著增加(p < 0.1)。
  2. 試驗組與對照組相比,血中骨合成指標具統計顯著增加(p < 0.05)或骨吸收指標具統計顯著減少(p < 0.05)者。

肆、保健功效敘述之宣稱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健康食品許可證時,得以其測定模式之結果為產品保健功效宣稱判定依據:

一、 依鈣質生物利用率測定模式進行者,核可產品為「本產品所含鈣質之生物利用率較一般鈣質來源優良」或其他相近具科學依據詞句之宣稱。
二、 依骨質變化測定模式進行者,依其檢測指標,核可產品為「有助於維持骨密度」、「有助於調節骨代謝指標」或其他相近具科學依據詞句之宣稱。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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