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於 2023 年 9 月 12 日
因自113 年7月1日起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成分不需要再區分為「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及「其他成分」,而是只需要以「 全成分 」表示,原公告的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中並不包含上述可變更之內容,故於此修正可由廠商自行修正,不需要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修正,但要注意的是「特定用途成分」仍需要標示含量。
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第二點修正總說明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之化粧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自行變更之事項,不在此限。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以衛授食字第一○八一六○三八一四號公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下稱本規定)。
查現行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均核定「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其他成分」,或「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全成分」等欄位,惟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有關規範取得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之本法第五條規定將停止適用,爰修正本規定第二點,規定「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欄位得自行刪除,並應於全成分名稱中之特定用途成分名稱處,標示其含量。
補充說明
一、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及行政院108年4月29日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113年7月1日停止適用,自同日起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不得標示「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及「許可證字號」,全部成分名稱應依「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由含量高至低排列標示。
二、 為使化粧品業者及早符合上開規定,新增原核准成分標示內容得依「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自行變更之規定。
變更內容(新增)
刪除「特定用途成分及含 量」、「其他成分」欄位,另以「全成分」欄位標示所有成分名稱及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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