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第二點

因自113 年7月1日起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成分不需要再區分為「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及「其他成分」,而是只需要以「 全成分 」表示,原公告的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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