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最後更新於 2023 年 7 月 11 日

特殊營養食品中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除一般包裝食品規定之標示外,應另外標示本修正應加標的事項,讓消費者可以更了解產品之屬性及注意事項,本修正最重要的是須於包裝上標示本品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無助於疾病改善之字句。

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特殊營養食品中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除一般包裝食品規定之標示外,應另外標示下列事項

(一) 於正面處顯著標明「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字樣,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四公分,字體大小應一致,且其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

(二) 適用對象。

(三) 產品開封前及開封後之保存方法。

(四) 產品之使用方法及用量。

(五) 「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區別。

(六) 「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七) 「本品非供靜脈注射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八) 屬管灌食品應標示滲透壓。

(九) 與產品本質或特性有關之其他注意事項。

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問答集

Q:本修正事項之生效日為何時?

A: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

Q:若生效日後,市面上仍有未銷售完畢之舊產品包裝,是否可以繼續販售?

A:可以,只要製造日於生效之公告生效日(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前者,可繼續販售屆至為止。

如您有食品查驗登記、成分包裝諮詢的需求綠霖生技顧問為您提供最專業的諮詢服務,您可經由下方的按鈕與綠霖聯繫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