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於 2023 年 7 月 11 日
特殊營養食品中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除一般包裝食品規定之標示外,應另外標示本修正應加標的事項,讓消費者可以更了解產品之屬性及注意事項,本修正最重要的是須於包裝上標示本品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無助於疾病改善之字句。
本文章節
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特殊營養食品中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除一般包裝食品規定之標示外,應另外標示下列事項:
(一) 於正面處顯著標明「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字樣,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四公分,字體大小應一致,且其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
(二) 適用對象。
(三) 產品開封前及開封後之保存方法。
(四) 產品之使用方法及用量。
(五) 「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區別。
(六) 「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七) 「本品非供靜脈注射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八) 屬管灌食品應標示滲透壓。
(九) 與產品本質或特性有關之其他注意事項。
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問答集
Q:本修正事項之生效日為何時?
A: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
Q:若生效日後,市面上仍有未銷售完畢之舊產品包裝,是否可以繼續販售?
A:可以,只要製造日於生效之公告生效日(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前者,可繼續販售屆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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