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陳瑜絢表示,這一次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主要是把過去散落在各處法規之內的健康食品相關標示規定,一次性全部整併在一起,讓民眾在選擇健康食品時,能更清楚相關成分及使用禁忌等。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說明
- 民國111年5月31日預告自預告之日次日起共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並預定於自正式公告日起生效。
- 民國111年5月31日預吿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內容
一、本規定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健康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保健功效成分及其含量;未核有保健功效成分者,應標示其品管指標成分及其含量。
三、健康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之保健功效敘述,應為下列之刊載:
(一) 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許可證者:於保健功效敘述之文字後,加載「功效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二) 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備註:「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第十九點規定;至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人體進行者,本得載明「經人體食用研究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四、健康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之注意事項,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 膠囊及錠狀型態者:
1. 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
2. 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
(二) 膠囊及錠狀以外型態者: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
五、配合國人營養政策,健康食品之配方設計,必須符合「少油、少鹽、少糖」原則,以兼顧產品整體營養價值,並考量攝取過多精緻糖,易造成肥胖且引發代謝症候群、心血管疾病,明定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六、考量含魚油原料之食品對特定對象及服用特定藥物之特定病患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明定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嬰幼兒、孕婦、糖尿病患者或正在服用抗凝血劑之凝血功能不全者,食用前請先徵詢醫師意見。」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七、考量含紅麴原料之食品對特定藥物或其他特定食品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本品與降血脂藥(statin及fibrate類藥物)、葡萄柚合併使用,恐會造成肝、腎損傷、橫紋肌溶解症。」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八、依前四點規定標示之內容,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區別。
九、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規定生效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罰則
如果健康食品業者未依本修正草案規定對健康食品正確標示者,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3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處9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藥署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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