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最後更新於 2022 年 5 月 26 日

關於蜂蜜,過去並沒有詳細規定包裝標示,以致於純蜂蜜和低含量蜂蜜不容易被區分清楚,明年新法規上路,將不再有混淆空間。

本文章節
  1.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依據
  2.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訂定日與生效日
  3.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內容
  4.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罰則
  5.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問答集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訂定日與生效日

訂定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生效日: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內容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其蜂蜜含量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品名之字體大小應一致,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加糖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 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含〇〇(非蜂蜜之原料名稱)蜂蜜」或「調製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

三、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其蜂蜜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且其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其品名之字體大小應一致,並完整標示「蜂蜜(蜜)口味」、「蜂蜜(蜜)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應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並
依蜂蜜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之。

五、 包裝蜂蜜產品,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或等同意義字樣,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或等同意義字樣。

六、 產品之品名標示未符合本規定,其涉不實、誇張或易生
誤解者,依本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罰則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等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第 22 條規定,處新台幣(以下同)3 萬以上300 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 28 條規定,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包裝產品依第 52 條限期回收改正。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問答集

Q1:本公告規範何種產品之標示?

本公告之規範對象係針對完整包裝之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即蜂蜜產品,及含有蜂蜜或雖不含蜂蜜,卻於外包裝標示(含品名)、宣稱「蜂蜜(honey)」相關文字、圖片,整體表現影射含有蜂蜜(honey)之糖漿類產品。

Q2: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如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為目的,而係販售予食品工廠、餐廳、飲料店等,是否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

是。業務用之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倘屬完整包裝之型態,雖販售予下游廠商(包含:食品工廠、餐飲業者等),其品名及外包裝之標示仍應符合本公告之規定。

Q3:市售糖蜜(molasses)產品是否為本公告規範對象?另產品品名標示「蜜」字,是否即為本公告規範對象?

一、本公告之規範對象係針對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即蜂蜜產品,及含有蜂蜜或雖不含蜂蜜,卻於外包裝標示(含品名)、宣稱「蜂蜜(honey)」相關文字、圖片,整體表現影射含有蜂蜜(honey)之糖漿類產品。另,本公告第三點及第五點中,所稱之「蜜」係指「蜂蜜」之簡稱,合先敘明。

二、經查「糖蜜(molasses)」係指糖液煮沸濃縮後,分離蔗糖結晶後剩下的糖漿,為甘蔗或甜菜製成食糖的加工過程中產生之副產物,與「黑糖『蜜』」、「『蜜』紅豆」、「『蜜』豆冰」、「『蜜』豆奶」等之「蜜」,皆非為「蜂蜜」之簡稱「蜜」,爰產品品名雖標示「蜜」字,惟產品外包裝之整體表現非影射含有蜂蜜(honey)之糖漿類產品,則非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

Q4:市售產品品名標示為「蜂糖」、「蜂王漿(蜂漿)」,其產品外包裝標示是否應符合本公告規定?

不須符合。經查,「蜂漿」同「蜂王漿(Royal jelly)」,係由蜂群中的哺育工蜂以其舌腺和上顎腺等腺體分泌的漿狀物,其與蜂蜜係屬不同物質。另,「蜂糖」係指蜂蜜添加甘蔗汁及其他原料熬煮製成之固體糖塊,如石蜂糖,其型態與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不同,爰「蜂漿」與「蜂糖」皆非本公告規範之對象。

Q5:包裝蜂蜜產品如蜂蜜含量為 100%,其品名或外包裝標示是否得以其風味或花蜜種類標示為「龍眼蜜」、「荔枝蜜」、「百花蜜」等
名稱?

是。包裝蜂蜜產品之品名或外包裝標示、宣稱為「〇〇蜜」,如「龍眼蜜」、「百花蜜」等字樣,倘其內容物確實為 100%蜂蜜原料,未添加其他非蜂蜜之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其品名欲依其風味或花蜜種類標示為「龍眼蜜」、「荔枝蜜」、或「百花蜜」等,如與事實相符且不致使消費者誤解,尚屬適法。

Q6:產品之蜂蜜含量如超過百分之六十,並添加糖(糖漿),且明確標示於內容物欄位,請問其品名是否可標示為「調合蜂蜜」?

不可以。包裝蜂蜜產品,倘確實有添加糖(糖漿)且蜂蜜含量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品名應依本公告規定第二點標示「加糖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且品名之字體大小應一致。

Q7:產品之蜂蜜含量如超過百分之六十,並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如檸檬濃縮汁,且明確標示於內容物欄位,請問產品之品名是否可標示為「檸檬蜂蜜」?

不可以。包裝蜂蜜產品,倘確實有添加其他原料(如檸檬濃縮汁)且蜂蜜含量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品名應依本公告規定第二點標示「含檸檬蜂蜜」、「調製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且品名之字體大小應一致。如品名僅標示「檸檬蜂蜜」,恐易使消費者誤解為檸檬花開時蜜蜂採集的花蜜。

Q8:承上題,產品除加入其他食品原料如檸檬濃縮汁外,並同時添加糖(糖漿),且明確標示於內容物欄位,請問其品名是否可標示為「加糖檸檬蜂蜜」、「加糖檸檬調製蜂蜜」或「檸檬調製蜂蜜(加糖調製)」?

是。案內產品除了添加糖(糖漿)以外,同時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如濃縮檸檬汁等,產品品名應依本公告規定第二點標示為「加糖檸檬蜂蜜」或「加糖檸檬調製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另倘標示為「檸檬調製蜂蜜(加糖調製)」,且字體大小一致,尚符合本公告規定。

Q9:糖漿類產品使用蜂蜜作為原料之一,惟蜂蜜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請問產品之品名是否可標示為「蜂蜜調味糖漿」?

可以。
一、依據本公告第三點規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其蜂蜜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且其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其品名之字體大小應一致,並完整標示「蜂蜜(蜜)口味」、「蜂蜜(蜜)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包裝產品倘確實添加蜂蜜,惟其蜂蜜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品名標示為「蜂蜜『調味』糖漿」,倘整體表現不致使消費者誤解,尚無明顯違反規定。

Q10: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外包裝標示上,一定要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國)」這幾個字來呈現該食品原料之原產地嗎?是否可用其他文字標示方式?

一、依據本公告第四點規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應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並依蜂蜜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之。

二、業者可於包裝上增列一標示項目,以「國產蜂蜜」、「本產品蜂蜜來源:○○、○○、…」、「蜂蜜來源(來自於)○○、○○、…國」、「本產品使用○○、○○、…蜂蜜」、「蜂蜜產地為○○、○○、…」、「蜂蜜:○○、○○、…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作標示,皆屬符合規定;或可於內容物標示項目中,直接在該原料項目加標其原產地,如「蜂蜜(○○、○○國)」、「蜂蜜(來自○○、○○國)」、「○○、○○國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亦屬符合規定。

Q11:針對市售產品如「蜂蜜蛋糕」、「蜂蜜風味軟糖」等添加蜂蜜之其它相關產品是否應符合本公告之規定?其品名應如何標示?

一、依據食安法第 28 條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二、本公告係規範完整包裝之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爰不包含以蜂蜜為原料之二次加工食品,如「蜂蜜蛋糕」等添加蜂蜜之其它相關產品,合先敘明。

三、惟該類產品品名仍應符合上開規定,即產品如確實添加蜂蜜原料,始得於產品品名標示「蜂蜜」字樣(如:「蜂蜜蛋糕」),倘未添加蜂蜜原料,僅以香料提供風味者,則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蜂蜜口味/風味」(如:「蜂蜜風味軟糖」)或於內容物明確標示使用「蜂蜜香料」,以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Q12:市售產品如使用符合本公告之「加糖蜂蜜」、「調製蜂蜜」或「蜂蜜風味糖漿」作為原料,則於內容物欄位應如何標示?是否須展開標示?

一、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之規定,食品應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皆應分別標示之。前述內容物係指製成該產品實際使用之原料,應依其投料之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二、食品中使用之複合原料,應標示該複合原料名稱,其名稱須反應該原料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緊接著附上括號,並於括號內將其組成之各項原料依各別含量多寡依序標示之;或是將複合原料中組成之各項原料,與其他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標示之。

三、市售添加蜂蜜之相關產品(如蜂蜜蛋糕、蜂蜜風味糖果),倘使用符合本公告之「加糖蜂蜜」、「調製蜂蜜」或「蜂蜜風味糖漿」作為內容物原料之一者,則於內容物欄位應如實且明確標示為「加糖蜂蜜」、「調製蜂蜜」或「蜂蜜風味糖漿」,亦可將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展開標示,例如:「加糖蜂蜜(蜂蜜、糖、〇〇、…)」或「蜂蜜、糖、〇〇、…」。

Q13:本公告是否有緩衝期?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係於 111 年 5 月 11 日公告(衛授食字第 1111300822 號),112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公告日至實施日期間即為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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