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之安全指引」

公告修正「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之安全指引」

最後更新於 2023 年 7 月 11 日

最近許多父母會幫小孩上妝拍照當網美、YouTuber ,提升兒童對化妝品的使用率,為加強化粧品管理,提供修正後兒童使用化粧品之安全指引,為家長保障孩童使用之安全,其中包含衛生監控、包裝建議標示及不同年齡層不得使用之成分及建議使用量。

公告修正「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之安全指引」內容

一、為保障兒童使用化粧品之安全,特訂定本指引。

二、凡化粧品明示或暗示為供兒童使用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正常用途、用法及用量下,以及可預見的情況下對兒童應為健康安全。

(二)應優先使用具安全使用歷史之成分,減少使用香精、香料、色素與防腐劑。

(三)供 3 歲以下兒童使用,生菌數應在 100 CFU/g 或 CFU/mL 以下,並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及白色念珠菌。

(四)應注意其外觀、氣味、顏色、包裝、標示以及容量大小,應與食品及相關產品作明顯區分,避免讓兒童誤食及危害健康。

(五)為避免兒童以不當方式使用,建議標示「為維護兒童安全,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或同意義之字樣。

(六)盛裝於加壓的容器內時,建議標示「請避免噴入眼睛。不要破壞容器或焚燒產品。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避免靠近火源或熱源。」或同意義之字樣。

(七)化粧品含 Salicylic acid、Calcium salicylate、Magnesium salicylate、MEA-salicylate 、 Sodium salicylate 、 Potassium salicylate 、 TEA- salicylat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3 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洗髮用化粧品除外)。

(八)化粧品含 Hydrogen peroxide、Urea peroxid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12 歲以下兒童不建議使用」。

(九)化粧品含果酸及其相關成分產品,應標示注意事項「嬰兒及兒童不宜使用本產品」。

(十)化粧品含 Camphor、Menthol、Methyl Salicylate 成分,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加註「2 歲以下兒童不建議使用」。

(十一)指甲用化粧品含 Toluen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避免兒童接觸」。

(十二) 化粧品含 Thioglycolic acid 、 Potassium hydroxide 、 Sodium hydroxid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應放置於兒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十三) 非藥用牙膏之氟含量達 0.1 至 0.15%者,倘未刊載禁止孩童使用之標示,則應刊載「3 歲以下每次最多米粒大小;3 到 6 歲兒童則建議每次最多使用豌豆大小,且盡量避免吞食」。

(十四) 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含 Strontium 化合物,應標示注意事項「不建議兒童頻繁使用」。

(十五) 化粧品含滑石粉(Talc)成分,建議標示「兒童使用時遠離口鼻」。

(十六) 化粧品含 Iodopropynyl butylcarbamate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3 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沐浴和洗髮產品得免刊載該注意事項)。

(十七) 口腔、唇部及眼部化粧品含 Silver chloride,應標示注意事項「3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

(十八) 化粧品含 Butylparaben、Propylparaben、Sodium propylparaben、Sodium butylparaben 、 Potassium butylparaben 、 Potassium propylparaben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不得使用於 3 歲以下兒童使用於尿布部位之非立即沖洗之產品」(立即沖洗產品得免刊載該注意事項)。

(十九) 化粧品含 Ethyl lauroyl arginate HCl 成分,應標示注意事項「10 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

三、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如添加其他應標示事項之成分時,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公告修正「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之安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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